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6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31 18:33:5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1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78995803E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沈阳巷富友学府苑S4#楼售房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的富友“书香雅苑”售楼部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售楼部室内墙面展板发布的广告含有“城市绝版黄金地段,永远增值保值”、“一流顶级学区”、“19小、市一中、文化路公立幼儿园,知名学府出门即享,二分钟距离”、“清华大学顶级团队超前规划设计”、“顶级学府 近在咫尺”、“学府豪宅,富贵首选!”、“昌吉地王”等内容,室外围墙墙体广告内容有“出门轻轨站 近享名校群”、“顶级学府环绕”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公交车站台”、“建筑项目室外围墙”、“售楼部室内墙面展板”等方式,为富友“书香雅苑”项目做广告宣传,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1、“城市绝版黄金地段,永远增值保值”属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2、“19小、市一中、文化路公立幼儿园,知名学府出门即享,二分钟距离”属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3、“出门轻轨站 近享名校群”、“双名校旁 出门轻轨 ”属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4、“清华大学顶级团队超前规划设计”、“顶级学府 近在咫尺”、“顶级学府环绕”、“一流顶级学区”、“品质有绝对的保障!”、“昌吉地王”、“富贵首选”等属使用绝对化用语。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广告,涉及违法广告内容的广告费用合计金额为19472.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7份,证实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方式以及广告费用。
证据三、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四、提取了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受委托人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段**受公司委托的身份。
证据五、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了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售楼部销售人员蔺**的身份。
证据六、提取了当事人“书香雅苑”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5张,户型图复印件3张,销出人员名单1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房屋的事实。
证据七、提取了当事人在“书香雅苑”售楼部室内发布广告的现场照片7张,项目工地外围墙发布广告的现场照片4张,公交车站台发布广告的照片1张,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截图1份,证实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地址、方式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八、提取了昌吉市建邦广告店和新疆阳腾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以及负责人鲁金元和王进中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情况说明1份,证实了两个广告店为当事人制作广告的事实。
证据九、提取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证实了现阶段昌吉市没有乌昌轻轨的建设规划的事实。
证据十、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合同和广告制作费用票据,证实了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禁止性内容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含有禁止性内容的违法广告,宣传范围广泛,宣传时间长,广告内容违反法规的种类多。但该企业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涉嫌违法的房地产广告及时进行拆除,建议从轻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58418.82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