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31 18:33:5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31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1号
名称:昌吉市龙神茶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GM1T7E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茶具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组成形式: 家庭经营
注册日期:2004年04月08日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亚中商城二大厅
2023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后,对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亚中商城二大厅一楼46号的昌吉市龙神茶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的食品说明书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违法行为轻微,对昌吉市神龙茶行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2023年2月26日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货架上陈列待售的陈年老白茶包装内标签“福鼎白茶简介”依然涉嫌食品说明书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023年3月21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昌吉市龙神茶行主要从事茶叶销售,店内所销售的30几个品种的茶叶,都是从乌市月明楼进的货也包括陈年老白茶并都有进货台帐。2022年5月10日购进8块陈年老白茶,茶饼净含量357克,单价**元,销售价**元,货值金额**元,已售出4块陈年老白茶,违法所得共计**元,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尚剩余4块陈年老白茶待售,该茶饼为纸质包装,茶饼包装内有:“福鼎白茶简介 本品选自大白茶之乡福鼎市太姥山麓的高山茶区,经传统制茶工艺,经石磨手工精制而成,具有汤味橙黄、透亮、口感柔和顺滑、回味甘甜、喉䪨生津等特点,因白茶中富含黄酮和氨基酸,具有提高免疫力和保护心血管,可以促进脂肪分解代谢,有效控制胰岛素分泌量分解体内血液中多余的糖份,促进血糖平衡,具有清肝明目、退热、祛暑、杀菌等效果,实属健康的茶中上品,越沉越香。”等内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陈年老白茶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店内基本情况及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及销售的了陈年老白茶说明书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身份;
5、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6、提取了昌吉市龙神茶行店内现场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经营场所及店内销售商品的事实;
7、提取了陈年老白茶包装内“福鼎白茶简介”原件一份,证明销售食品说明书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罚告[202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调查期间当事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4块陈年老白茶,货值金额**元;
3、没收违法所得**元;
4、处以5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