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3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6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22 13:11:55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3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昌吉市元有蔬菜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C6BWFU2P
住所(住址):昌吉市青年南路亿家超市一楼蔬菜批发市场1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严**
2023年3月31日,我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徐良调味品商行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No:DBJ23652300846030111。经抽样检验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昌吉市元有蔬菜批发部是向昌吉市徐良调味品商行批发豆芽的供货商。即日,经局长批准对昌吉市元有蔬菜批发部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从乌鲁木齐**批发市场采购短豆芽50公斤,进价每公斤**元;长豆芽50公斤,进价每公斤1.5元。向昌吉市徐良调味品店批发短豆芽50公斤,销价每公斤**元;长豆芽50公斤,销价每公斤**元。销售收入**元。上述豆芽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份,证明经营者购进豆芽的价格与数量,销售数量与价格,销售收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批发豆芽票据1张、付款凭证1张、零售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批发豆芽的售货价、售货数量、销售收入。
4、执法人员提取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MTSPC230620。经抽样检验,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3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主动供述销售豆芽的去向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5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