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4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7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22 13:13:09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34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4号
名称:昌吉市域上丝路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H7U867(1-1)
法定代表人:杨**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酒类经营;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鲜肉零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新鲜水果零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注册日期:2021年07月26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南侧亚中商城三大厅36号房
2023年3月2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函,称在昌吉市域上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店铺的域上丝路旗舰店购买了一箱新鲜新疆阿克苏当季苹果冰糖心(订单号:
3221226866488317544),其电商平台网店页面宣传其售鲜果含糖度超过普通苹果的13%。2023年4月7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3月1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昌吉市乌伊西路南侧亚中商城三大厅36号昌吉市域上丝路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注册的域上丝路旗舰店,销售特级新疆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其网页宣传内容如下:“特级新疆阿克苏冰糖心苹果水果特产新鲜整箱10斤当季水果农产品,¥**元起、新疆直发 SF顺丰包邮 绝不内地仓发货!精选果王 甜!脆!!宝贝详情 宝贝评价 品牌:域上丝路 系列:冰糖心 型号 产地:中国大陆 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城市:吐鲁番地区 包装方式:包装 水果种类:冰糖心 重量 苹果果径 厂名 厂址 厂家联系方式 保质期 阿克苏苹果 [果核透明 冰糖心 ]阿克苏苹果因果核部分大量堆积,糖度17-18%,一般苹果只有14%,甜蜜的口感可想而知。也因此果核部分会有透明现象,俗称“糖心” 名称 阿克苏苹果 产地新疆阿克苏 存储方式 常温或冷藏 口感 高甜多汁 松脆爽口 绿色有机不是说说而已 用心诠释纯绿色 光照充足 雪水灌溉 昼夜温差大 [口感清脆 水份多] [光艳照人 果浓香] [甜过初恋 冰糖心] 昼夜温差较大与充足阳光照射,凝聚出浓浓果香,含糖度达到18-21%,远远超过普通苹果的13%。”的内容。经当事人昌吉市域上丝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乐阳确认其在天猫域上丝路旗舰店网页上宣传的内容是其从觅知网的免费素材网粘贴复制过来的,没有依据,纯属虚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在天猫电商平台网页上的宣传内容是由当事人制作、发布,用于其网站商品宣传的事实;
5、提取电商平台天猫域上丝路旗舰店《产品详情九张三页》,证明当事人线上销售商品(阿克苏苹果)的网页宣传内容;
6、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进货方的主体资格;
7、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等事实;
8、《现场照片证据1张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经营场所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
9、《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认识及从轻处罚的请求。
本局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罚告[2023]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