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56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8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6 16:46:4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5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56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56号
新疆东林矿业有限公司等8339户市场主体:
自2022年3月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对你(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新疆东林矿业有限公司等8339户市场主体注册地址已存在变更。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1日在昌吉市政府网下发《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公告》,限期2023年5月15日前改正,截止5月16日,上述8339户市场主体任未进行变更。
经查,新疆东林矿业有限公司等8339户市场主体注册地址自2022年3月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对上述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已不在原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存在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1日在昌吉市政府网下发《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公告》,限期2023年5月15日前改正,截止5月16日,上述8339户市场主体仍未进行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8339张;证明当事人在核准的经营地址已发生变更。
证据2、登记信息基本情况178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3、税务局关于提请未办税户吊销的函6份;证明上述8339户市场主体查无下落,经营地址已发生变更。
证据4、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公告1份;证明在限期内,上述8339户市场主体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存在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5月30日在昌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新疆东林矿业有限公司等8339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