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97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9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4 19:02:3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97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97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97号
当事人:昌吉市惠千家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YJTX89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联谊家园
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注册日期:2021年02月26日
经营范围:零售:蔬菜、果品、食品、粮油、百货、饮料、烟、酒、乳制品、文化用品。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谷物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照明器具销售。
经营者:宋**,男,汉族
2023年6月26日,收到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惠千家便利店2023年6月1日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NO:MTSPCJ230990)。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从昌吉市卢坤水果店以每公斤**元购进香蕉12公斤,购进时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送货单、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次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惠千家便利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检6.19公斤,剩余5.81公斤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每公斤**元。上述香蕉共计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宋浩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3年5月31日购进的香蕉;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香蕉的渠道、购进价格、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数量;
5.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供货方的主
体经营资格;
6.送货单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香蕉的数量、购进价格;
7.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香蕉经检验不合格;
8.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NO:MTSPCJ230990)。
2023年8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3〕9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
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方的主体经营资格、送货单、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