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3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12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5 12:34:52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3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31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31号
当事人: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25226456W
经营场所:昌吉市六工镇区十三户村丘52栋
经营者:杜**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7年4月26日
经营范围:公园和游览景区;游乐园;旅游饭店;正餐服务。
案件来源: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ZJC230204-FC4125送达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的凉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调査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从昌吉市**购进凉皮5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销售价格**元每公斤。2023年7月3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当事人销售的加工日期2023-07-03凉皮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XZJC230204-FC4125《检验报告》送达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的凉皮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截止到案发当事人购进加工日期2023-07-03的凉皮共计5公斤,其中监督抽检1公斤,销售1.9公斤,6名员工工作餐食用2.1公斤。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从昌吉市马小林凉皮店购进上述凉皮,并且进行索证索票以及留存了相关出厂检验报告,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陈**全权负责处理此案。
3、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莫妮卡餐厅所销售。
5、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ZJC230204-FC4125送达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的凉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进渠道和购进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7、购货方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
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处理意见及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十目内将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枃(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送运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