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49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13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5 13:20:0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4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49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49号
当事人:昌吉市马小哥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BJJ8LE8P
经营场所:昌吉市青年南路和畅园门面房18号
经营者:甘**
联系地址:昌吉市吉祥花园小区西院A7-1-1502室
2023年7月26日,我局收到由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ZJC230087-FC4083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经营的凉皮在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当事人在中山路133号汇嘉购物中心外围租赁一个摊位从事夜市烧烤。2023年6月29日—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在查验供货方昌吉市**的营业执照和索要食进货票据后,以**元/公斤的价格从该处购进凉皮6公斤,在经营区域以每公斤**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6公斤凉皮全部售出,销售价款为**元,违法所得**元。
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XZJC230087-FC4083检验报告,截止2023年8月7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提取的由新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ZJC230087-FC4083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凉皮为不合格食品;
证据(二).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及经营的不合格凉皮和不知道该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销售相关凉皮;
证据(五).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厂家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罚告〔2023〕1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不合格的凉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提供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凉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主动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