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73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1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12:07:36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7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7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73号
名称:昌吉市李玉蓉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R29T3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昌吉市延安南路(荣发市场内)
经营范围:零售:蔬菜、食品、调味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2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昌吉市李玉蓉蔬菜店2023年9月4日销售的毛白菜(普通白菜)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NO:2023X-J-SP27632)。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从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内的流动摊贩以每公斤**元购进白菜7公斤,进货时未索证索票,仅能提供和供货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昌吉市李玉蓉蔬菜店销售的白菜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检6.2公斤,每公斤**元,日常消耗0.8公斤,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玉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昌吉市李玉蓉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3年09月4日购进的白菜;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白菜的渠道、购进价格、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数量;
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芹菜经检验不合格;
6.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9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NO:2023X-J-SP27632)。
7.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2份,不能证实当事人进货来源。
2023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3〕1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菜的行为。
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非经营环节所致,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到位,未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涉案金额小,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