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75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17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19:06:32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7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75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75号
当事人: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25226456W
住所:昌吉市六工镇区十三户村丘52栋
经营者:杜**
经营范围: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游乐园;旅游饭店;正餐服务;谷物种植;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中药材种植;农业服务业;林木育种和育苗;水产品养殖;酒的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体育组织;休闲健身活动;专业停车场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案件来源: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MTSOCJ2317385《检验报告》送达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从位于昌吉市青年南路园丰农贸一层蔬菜区353号的昌吉市聂成海蔬菜配送中心以**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2.4公斤生姜(用作公司养生餐厅制作菜品的配料),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从昌吉市青年南路园丰农贸一层蔬菜区353号的昌吉市聂成海蔬菜配送中心以**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2.4公斤生姜(用作公司养生餐厅制作菜品的配料)。2023年10月3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餐饮中型餐馆购进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当场抽检6公斤,2023年10 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MTSOCJ2317385《检验报告》送达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餐馆购进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截至案发,当事人以**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姜共计12.4公斤,货值金额**元,其中监督抽检6公斤,剩余6.4公斤生姜2023年10月1日至3日全部加工用作菜品配料使用。上述生姜除抽检购买6公斤抽检样品费用**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从昌吉市聂成海蔬菜配送中心购进上述生姜,索证索票齐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杜文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委托代办人杜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杜阳全权负责处理此案。
5、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生姜原料食品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养生餐厅已使用完。
6、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MTSOCJ2317385《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餐饮中型餐馆购进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7、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进渠道和购进数量、去向、货值金额,抽检6公斤,抽检样品费用132元。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
8、供货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购进票据原件,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案件性质及处罚依据: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十目内将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枃(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送运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