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9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17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19:17:53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09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9号
当事人:昌吉市老郑蔬菜配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3XTP2H
住所(住址):昌吉市青年南路元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7号棚3号
经营者:刘*
2023年7月25日,我局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蔬菜配送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MTSPCJ231278。经抽样检验生姜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们对经营者做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从昌吉市**购进生姜50公斤,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公斤**元,货值金额**元。上述生姜,经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生姜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抽检生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MTSPCJ231278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经营者购进生姜的进货渠道供应商经营资质以及购进价格与数量,销售数量与价格,销售收入。
3、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4、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进生姜票据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进该批次生姜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购进生姜的来源、进货价、进货数量、进货质量、供货商名称。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MTSPCJ231278。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3年8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