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8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17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19:21:01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08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8号
当事人:昌吉市吕天龙蔬菜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WH8Y67
经营场所:昌吉市青年南路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4号棚9号
经营者: 吕**
2023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吕天龙蔬菜批发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MTSPCJ231284。经抽样检验生姜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们对经营者做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昌吉市吕天龙蔬菜批发店,于2023年7月2日从昌吉市岐峰农贸市场购进生姜10公斤,购进价格为每公斤**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元。销售收入**元。上述生姜,经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生姜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购进生姜的价格与数量,销售数量与价格,销售收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MTSPCJ23128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3年8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非经营环节导致,且经营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处以1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