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6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02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12:17:11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6号
当事人:昌吉市爱尚豆捞自助火锅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中山路77号枫叶广场A-2F-D1、D2、D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JKGR7K;经营者:韩**;注册日期:2014年7月29日;经营范围:正餐服务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65230111130842。
2023年12月18日,本局收到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3X-J-SP32608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昌吉市爱尚豆捞自助火锅城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此外,在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因餐饮具抽检清洗消毒不合格,已经进行了警告处理,并下发了编号为“昌市市监中山当罚〔2023〕2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昌市市监中山责改〔2023〕8-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1月30日,经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店内抽样复用餐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了编号为2023X-J-SP38943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未提出异议。2024年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编号为“昌市市监中山责改〔2024〕1-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餐具洗消整改报告,现已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编号为2023X-J-SP32608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不合格食品;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清洗消毒现状;
证据(三)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及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五)编号为“昌市市监中山当罚〔2023〕2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昌市市监中山责改”〔2023〕8-1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2023X-J-SP19969”《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因类似情况接受过警告和责改要求。
本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罚告〔20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法行为。案发后你(单位)积极配合现场检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事后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