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4〕4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03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0 18:09:40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4〕4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41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4〕41号
当事人:昌吉市捌捌捌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FA9XD9M
住址:昌吉市青年北路金都花园旁2层W1-3号
经营者:马*
2024年3月29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昌吉市捌捌捌餐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4X-J-SP06600。经抽样检验凉皮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们对经营者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从昌吉市马慧兰小吃店购进凉皮*公斤,在其店内销售,大约1公斤凉皮拌2份,1盘售价*元,货值金额*元。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第2024X-J-SP06600号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进凉皮时索要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单等复印件各1份,1、证明购凉皮的来源、供货商名称。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凉皮是合格的。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进凉皮时的微信购买记录,证明购进凉皮的进货价、进货数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当事人今后继续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查验货登记。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