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4〕39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03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0 18:09:40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4〕3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39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4〕39号
当事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友好时尚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33130807 Y
住址:昌吉市建国西路219号
经营者:王*
2024年2月20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友好时尚购物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4X-J-SP02348。经抽样检验脱油花生(原味)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们对经营者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日从*商贸有限公司进购脱油花生(原味)*袋,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元/袋,货值金额*元。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抽检脱油花生(原味)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2024X-J-SP02348的事实。
2、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进脱油花生(原味)票据1份、入库票据1份、检测报告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购进脱油花生(原味)的来源、进货价、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执法人员提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4X-J-SP02348。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脱油花生(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当事人今后继续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查验货登记。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