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26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0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0 17:31:19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2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26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昌吉市德录壹家人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4E5K2H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解放路(82)号门面房
经营者:马**
2024年3月25日,我局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所对昌吉市德录壹家人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4SP0026,经抽样检验昌吉市德录壹家人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日在昌吉市解放路(82)号门面房自己经营的店内加工制作了油条3公斤,共33根。以每根*元(含抽样数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元,没有库存。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油条”(自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抽检“油条”(自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No:2024SP0026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加工制作“油条”(自制)的数量与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3、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4、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回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所对昌吉市德录壹家人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4SP0026。证明当事人加工制作的“油条”(自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4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处以*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