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54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09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6 18:35:47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5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54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54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乔氏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L255477265
类型:个体户
法定代表人:乔**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2010年04月07日,经营场所:昌吉市六工镇四户坝村一区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65230100756,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22年06月28日有效至2027年06月27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1、粮食加工品、0103、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
案件来源: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No:HR20240400838《检验报告》送达昌吉市乔氏食品厂,检验结果显示该厂2024年3月2日生产经营的:“新疆黄面”(挂面)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该厂生产的“新疆黄面”(挂面)是有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疆艺厨食品商行从互联网上销往泰安市泰山区疆尚美餐饮中心被抽检的。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调査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2日生产“新疆黄面(挂面)18件30包/件(540包,500克/包),当日以每包*元的价格销售给**商行18件540包,销售额*元,**商行于2024年3月23日通过互联网网上销售的方式以每包*元的价格销售给**餐饮中心10包,销售额*元。2024年4月25 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在**餐饮中心食品安全抽检昌吉市乔氏食品厂2023年3月2日生产经营的“新疆黄面”挂面,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止到案发当事人2024年3月2生产经营“新疆黄面”挂面18件540包,销售额*元,召回90包,退货款*元,共计货值金额*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乔建刚和委托代办人张玉博的个人身份。
4、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HR20240400838《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显示该当事人生产的“新疆黄面”挂面,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昌吉市乔氏食品厂所生产销售的。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进渠道和购进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7、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销商的主体资格。
8、成品贮存、保管及领用台账、投料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生产线严格按规范操作和记录。
9、食品厂出库单1份,证明成品挂面出库的事实
10、当事人出厂检验报告1份复印件,证明其生产的“新疆黄面”挂面经过出厂自检。
11、当事人生产的“新疆黄面”挂面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其生产的“新疆黄面”挂面之前经过检验。
12、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了整改,证明其已经认识到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没收召回的90包“新疆黄面”挂面;
3、罚款15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十目内将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枃(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送运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