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93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09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6 18:39:31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9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9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93号
当事人: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CRH9LY2G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4组90号
经营者:袁*
案件来源: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No:SH2024023103《检验报告》送达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2024年5月8日生产的香酥鹰嘴豆,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公司申请复检,2024年7月9日,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出具的No:01FUJ202400011《检验报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调査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在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4组90号生产香酥鹰嘴豆。2024年5月14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香酥鹰嘴豆进行监督抽查。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No:SH2024023103《检验报告》送达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2024年5月8日生产的香酥鹰嘴豆,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公司申请复检,2024年7月9日,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出具的No:01FUJ202400011《检验报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截止到案发当事人生产香酥鹰嘴豆30包,其中10包被抽样,8包该公司留样,库存8包,以单价*元每包价格销售*4包,已全部召回。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袁志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4、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No:SH2024023103《检验报告》,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No:01FUJ202400011《检验报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以及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生产分装记录1分,厂检报告各1份,香酥鹰嘴豆原料委托检验报告1份,销售记录1分,证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严格按规范操作和记录。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没收召回的香酥鹰嘴豆20包;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枃(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送运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