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市美农美果商贸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公示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10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1 12:51:16 |
名 称 | 关于昌吉市美农美果商贸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公示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商贸 立案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于昌吉市美农美果商贸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公示
2024年6月21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4023103。经抽样检验该公司加工的“香酥鹰嘴豆”,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实测值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是1.6g/100g。
经查,上述不合格商品是昌吉市美农美果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购货、加工、分装、存放。昌吉市美农美果商贸有限公司负责销售。昌吉市美农美果商贸有限公司未授权被委托方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该批产品,被委托方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在委托方未验收该批产品时擅自将其未按照储藏标准进行存放并进行销售。造成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该批产品时,造成过氧化值超标,在调查中,委托方履行了对受委托方行为的监督,索取了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双方检定了委托加工协议,针对该批产品因储藏不当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行为,对受托方新疆乡满集食品有限公司已进行了立案处罚。对昌吉市美农美果商贸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