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135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1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31 11:58:51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13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135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13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福达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QJ5J8T
经营者:张**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0年05月22日
经营场所:昌吉州昌吉市滨湖镇政府旁边
经营范围:零售:日用百货、烟、酒、文化用品、食品、饮料、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盐及调味品、米面粮油、肉、禽、蛋、奶及水产品、糖、茶叶、冷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H2024044773)送达昌吉市福达商店,检验结果显示该店销售的“美仁开口笑原味炒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调査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4年6月18日从**公司以*元/kg的价格购进了1袋(5kg/袋)美仁开口笑原味炒瓜子,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6日,进货款共计*元,在其经营的商店待销售。2024年7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店内抽检了**公司该批次“美仁开口笑原味炒瓜子”,检验报告№:SH2024044773,该报告显示抽检的“美仁开口笑原味炒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是自己商店未按食品包装上的产品说明阴凉、通风、干燥处储存,由于店内忙,瓜子进来时放在店外棚子底下几天,当时天气热,太阳晒保存不当造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只向抽检单位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美仁开口笑原味炒瓜子”1袋每袋规格5kg瓜子(实际净含量5.24kg),当时检测公司购买抽检3.62kg的瓜子,剩余1.62kg的瓜子检测公司作为备样购买,检测公司共付瓜子款*元,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昌吉市福达商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合法。
2、昌吉市福达商店进货单1份,**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是从**公司进货,进行了查验索票索证。
3、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SH202404477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4X-J-SP19409《检验报告》各1份(复检报告),证明昌吉市福达商店销售的**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6日规格5kg/袋的“美仁开口笑原味炒瓜子”食品均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食品。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销售数量、去向、货值,获利金额。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抽检不合格食品只是向抽检单位销售用于抽检,没有向其他人销售,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成果。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美仁开口笑原味炒瓜子”,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事后调查,没有造成危害成果。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过顶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中的: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没收违法所得*元
2、罚款2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枃(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