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129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18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13 15:42:52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12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129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4〕129号
当事人:昌吉市海龙港海鲜自助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K8R726J
类别:个体户
经营场所:昌吉市宁边东路吉瑞祥玉石街二楼1号、7号门面房
经营者:肖*
2024年6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海龙港海鲜自助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抽检。2024年6月21日,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DBJ24652300846530266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昌吉市海龙港海鲜自助火锅店,同时下发了昌市市监宁边当罚(2024)23号的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海龙港海鲜自助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抽检。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XZJC240033-GFD4128《检验报告》送达至昌吉市海龙港海鲜自助火锅店,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对自己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采取“一清、二洗、三消毒”的步骤开展清洗,一般采取具体方法是从餐桌上将复用餐(饮)具撤下后,装入餐车运至清洗间,按照分类挑拣,先进行除渣再将除渣后的复用餐(饮)具放入洗碗机内,倒入开水加入洗洁精采用超声波进行清洗,清洗完成后再用清水冲洗一遍,然后再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柜消毒时间一般设定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当事人使用复用餐(饮)具情况。
2.提取《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6月13日与2024年10月16日抽检时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的抽样检验结论。
3.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自己店内使用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
4、提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5、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了该店的合法经营。
6、提取当事人用于对自己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设备照片2份。
本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造成其他不良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