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当罚〔2024〕184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2 12:27:13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当罚〔2024〕18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当场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184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建当罚〔2024〕184号
当事人:昌吉市马有鱼馕坑烤全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CEGE1Q6P
住所(住址):昌吉市建国西路荣丰大厦对面1层16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你(单位)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 内依法向 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