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1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0 13:35:38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昌吉市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民街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昌吉市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民街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HGY42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场所:新疆昌吉市建设路21号环宇邻里中心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级转办的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材料,材料显示:昌吉市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民街超市销售的黄冰糖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后,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验申请。
经查:2024年11月12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超市内销售的黄冰糖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报告编号:XZJC240728-GFD44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柠檬黄的限量标准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22g/kg。该黄冰糖是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从**公司购进,购进1箱(20kg),进价为*元/kg,黄冰糖生产者为*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开始在超市内散称销售黄冰糖,销价为*元/kg。截止2024年11月24日,当事人将黄冰糖卖完,销售额*元。当事人提供了从*公司购进的黄冰糖进货入库单,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购进黄冰糖时,对产品进行了检查验收,未发现异常。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超市内销售的黄冰糖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提供了从*公司购进的黄冰糖进货入库单及供货方资质,进货时对产品进行了查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负责人的身份;
3、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表当事人处理本次事件的权利;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方的主体经营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1份、黄冰糖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黄冰糖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台账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黄冰糖的事实及销售金额;
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证明执法人员已给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8、对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抽检不合格的黄冰糖是从*公司购进并进行销售的事实;
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含收到回执单)1份、《检验报告》(No:XZJC240728-GFD446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652300846734102ZX)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黄冰糖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025年1月9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不罚告〔2025〕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入库单,进货时进行了检查验收,并不知道购进的黄冰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免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