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9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1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4 16:26:44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9号
当事人:昌吉市瑞雪食品销售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E6071G4J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亚中社区乌伊西路亚中商城2大厅2-86号66区3丘
经营者:孙**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B-J-SP1485,在昌吉市瑞雪食品销售商行抽检的杏干(购进日期2024-11-28)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0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对昌吉市瑞雪食品销售商行销售的杏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24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昌吉市瑞雪食品销售商行所抽检的杏干是2024年11月20日从**摊位购进,进货时索取了手写进货单、摊位出租房“房屋租赁合同书”、广东因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共购进了30公斤,抽检3.14公斤,已销售*公斤。进货价格*元,销售价格*元,购进杏干的货值金额*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昌吉市瑞雪食品销售商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现场已无不合格杏干的事实;
3、对昌吉市瑞雪食品销售商行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销售杏干的事实;
4、提取手写送货单1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广东因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实当事人的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2025年2月5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事实、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杏干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购进不合格杏干产品,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