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24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4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2 13:11:37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2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24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24号
名称:昌吉市马福荣诚信牛羊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DBT6RR89
经营者:马**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亚中社区青年南路亿家超市一楼621号
2025 年1 月26 日,收到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店2025年1月5日销售的羊肉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NO:XZJC250015-GFD4620)。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昌吉市马福荣诚信牛羊肉店抽检的羊肉是2025年1月4日从**牛羊肉店进的货,羊肉检验证号:6553026415,签发日期:2025年1月4日,生产单位:**牛羊肉屠宰场。共购进了16公斤,抽检3.22公斤,销售12.78公斤。当天销售价格*元,货值金额*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昌吉市马福荣诚信牛羊肉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现场已无不合格羊肉的事实;
4、对昌吉市马福荣诚信牛羊肉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销售羊肉的进货渠道,数量,售价的事实;
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1月5日销售的羊肉检验不合格;
7.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1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NO:XZJC250015-GFD4620)。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羊肉的行为。
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到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涉案金额小,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应予以免除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昌吉市马福荣诚信牛羊肉店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记录并保存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等资料。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