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8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4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2 13:13:49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8号
当事人:昌吉市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购物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HGX89A
法定代表人:师**
住所(经营地址):昌吉市中山路133号
成立日期:2019年9月18日
2025年2月14日,我局接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昌吉市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销售的姜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为2025B-J-SP0046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从**有限公司以每公斤*元的价格购进姜60公斤,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公斤*元,货值金额*元。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抽检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2025B-J-SP00469的事实且产品已销售完毕。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进姜票据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寿光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检验检测中心快检单1份,证明购进姜的来源、进货价、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取了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号为2025B-J-SP00469。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购进姜的进货渠道、供应商资质及购进价格与数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当事人今后继续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查验货登记。
2、免于处罚。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