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26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4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0 17:32:07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2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26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26号
名称:昌吉市孙XX便民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XXXJ533
经营者:孙XX,身份证号码:6523XX3029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XX小区院内自建彩钢房一间
注册日期:2018年11月29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未设置不合格品区和下架区,店内的“好人家”手工牛油老火锅底料(麻辣)(规格228克/袋,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等26个品种规格的预包装食品超过有效期仍在店内货架摆放。同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于2月份从其他商店以XX元/盒购买玉溪烟2盒、以XX元/盒购买紫云烟5盒(20根/盒),并于2月中下旬以23元/盒的价格销售玉溪烟给来店购物的消费者,以1元/根的价格销售紫云烟给小区内的居民和穿校服的学生。店内销售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921元,无违法所得;销售香烟的货值金额146元,获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孙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昌吉市孙XX便民超市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现场发现过期食品和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事实;
3、昌吉市孙XX便民超市经营者孙XX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店内食品过期及无证经营烟草的事实;
4、州二中2名学生(未成年,监护人陪同下)的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2份、反思书2份、承诺书2份,证实当事人向未成年学生销售烟草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内的“好人家”手工牛油老火锅底料(麻辣)等26种食品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人家”手工牛油老火锅底料(麻辣)等26种食品;2、并处罚款1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所得30元;2、并处罚款51.1元。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人家”手工牛油老火锅底料(麻辣)等26种食品;2、没收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所得30元;3、并处罚款10051.1元。罚没款合计10081.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