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城南当罚〔 2025 〕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7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9 17:59:34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城南当罚〔 2025 〕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当场 行政处罚 决定书 城南 2025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城南当罚〔2025〕1号
当事人:昌吉市山青诚民宿农家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XC4R6H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市三工镇常胜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
你(单位)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