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55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8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3 12:51:09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5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55 | |
来 源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55号
当事人: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6KQXXY
经营者:刘**
类型:个体户
经营场所;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村二片区
注册日期:2019年01月04日
经营范围:调味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当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XJSPXZF230100028
食品品种范围: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芝麻油)),调味品(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其他(花生碎))))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2025年04月28日至2028年04月27日
案件来源:2025年05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的编号为№: CJ10YP25049152T1F的风险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生产日期是2025年03月11日生产的“芝麻调味油”缩水甘油酯(以缩水甘油计)实测值7.42mg/kg,参考值≤1.0;苹婆酸实测检出,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注;脂肪酸的综合检测实测存在异常。
调査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3月11日生产了10瓶“芝麻调味油”(规格4.5L/瓶),4瓶销往**配送中心,6瓶销往了**商行。每瓶“芝麻调味油”的销售单价是*元,总售价*元。截止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已召回8瓶未销售的“芝麻调味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调味品加工,销售。”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是“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芝麻油)),调味品(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其他(花生碎))))”。该厂生产的“芝麻调味油”产品类型属于“植物调和油”,“调味油”产品并不在该厂被允许生产的食品种类范围内。该“芝麻调味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配料为:一级大豆油、芝麻油。该产品含有苹婆酸成分却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3、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的编号为№: CJ10YP25049152T1F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报告显示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于2025年03月11日生产的“芝麻调味油”,问题项目为:缩水甘油酯(以缩水甘油计),苹婆酸,脂肪酸的综合检测。
5、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销商的主体资格。
6、现场笔录1份,证明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生产销售“芝麻调味油”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的“芝麻调味油”的生产数量、销售去向、货值金额。
8、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投料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芝麻调味油”的事实。
9、出库单2份,证明其销售的数量、价格、销售去向、销售金额事实。
10、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食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其召回的事实。
11、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案件性质:昌吉市君乐鸿福调味品加工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条第(五)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