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23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10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21 18:00:12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2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2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23号
当事人:昌吉市果饮八方易购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C59JTQ1M
住所(住址): 昌吉市庭州南路2099A东南区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宋**
身份证件号码: 65230119860318****
202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昌吉市果饮八方易购便利店售卖生姜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安2025-05-2686),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不合格。我们对经营者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25年5月当事人从**批发行以*元/公斤的价格进购3.5公斤生姜放在店内以*元/公斤的价格出售,违法经营额共计56元。截止现场检查时,进购的生姜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取了法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三)执法人员提取了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及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售卖生姜的来源、经过、购进、销售及索证索票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票、农产品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索证索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1、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售卖的生姜农药残留符合标准。
证据(六)执法人员提取了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安2025-05-2686),判定昌吉市果饮八方易购便利店售卖的生姜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当事人今后继续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查验货登记。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