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6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11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02 11:07:07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6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86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6号
当事人:昌吉市金满仁食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CH689Y44
住所(住址):昌吉市中山路街道苗圃村一片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身份证件号码:62230119850812****
2025年6月25日,我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昌吉市金满仁食品加工厂加工的金满仁五香水煮花生检验报告(NO2025B-J-SP05897),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调查。本案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于2025年8月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从乌鲁木齐江河市场以40元的价格购买1袋食品级脱氢乙酸钠(1000g),用来加工水煮花生。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加工了3箱添加有脱氢乙酸钠的五香味花生,20袋/箱,500克/袋,共60袋,销售价7元/袋。销售51袋,销售额357元。剩余9袋全部被检验机构拿走抽检使用,每袋价格是5.5元/袋,计49.5元,货值金额406.5元。当事人咨询朋友称食品中不能添加脱氢乙酸钠,后将未使用完的990克脱氢乙酸钠全部扔至厂房后的垃圾箱,之后再未使用。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三)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五)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数量和货值金额。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停止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6.5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地址:建国西路支行 账号:10760693468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