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1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02 11:07:07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88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当事人: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0J500M
经营场所:昌吉市青年南路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内18号经营范围:零售: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樊**,男,汉族,身份证号:65232819700124****,联系电话:188****9886。
2025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5X-J-SP07393。经抽样检验,鸽子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1日,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5-06-5696。经抽样检验,麻鸭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做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于2025年5月29日从昌吉市北门市场的临时摊位,与一名信鸽爱好者交易,购进鸽子10只,共支付*元,在购进时未索证索票。当天抽检工作人员进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当事人将本次购进的10只鸽子全销售给抽检工作人员,共收取360元。货值金额360元。上述鸽子,经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鸽子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另查,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又于2025年6月14日从安宁渠养殖区养殖场购进5只鸭子,共支付*元,在购进时未索证索票。2025年6月18日,销售给抽检工作人员2只,共收取200元,剩余3只拿回家自己食用了。货值金额200元。上述麻鸭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麻鸭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抽检鸽子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2025X-J-SP07393和抽检麻鸭肉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食安2025-06-5696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鸽子和鸭子的进货渠道供应商情况以及购进价格与数量,销售价格、数量。
3、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樊玉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4、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买鸭子的供货商的身份
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买鸭子的供货商的身份。
5、执法人员提取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
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5X-J-SP07393。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5-06-5696。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鸽子和麻鸭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5年8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存在过失,但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2、处以2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