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97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11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17 10:57:32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97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97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97号
当事人:新疆尕喜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尕喜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MA77FAE8X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唐**
身份证号码:6542211983********
住所:昌吉市大西渠镇闵昌工业园(大西渠镇区工业园丘3栋1-101号)
经营范围: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管理;餐饮咨询;餐饮服务;餐饮经营管理;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人才咨询培训;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餐饮产品展览;销售;预包装食品;散包装食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及工具、食品添加剂;电子商务;广告制作、设计、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在新疆尕喜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由该公司2025年6月2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1.3千克/袋的“尕喜椒麻鸡”的编号№:2025B-J-SP08483检验报告,抽检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该报告予以送达。
调査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21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3千克/袋的“尕喜椒麻鸡”共计104袋,成本价为*元/袋。其中2袋用于留样,于2025年6月24日做检验已使用;2025年6月24日以50元/每袋的价格往**店销售了94袋,销售额4700元,货款还未支付。于2025年6月26日被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为抽检样品以58元/每袋的价格购买了8袋,用微信支付了464元的款项,共计货值金额为52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品种明细》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
3、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被委托人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
5、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5B-J-SP08483《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和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其生产的“尕喜椒麻鸡+字母+图形”尕喜椒麻鸡经过出厂自检和第三方检验。
7、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新疆尕喜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
8、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数量、去向及货值金额。
9、新疆尕喜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出库单,证明其往**店销售“尕喜椒麻鸡”事实、销售的数量和销售金额。
10、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销商的主体资格。
11、投料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尕喜椒麻鸡”产品的事实。
12、当事人生产的“尕喜椒麻鸡”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已经过检验并合格,证明其生产的尕喜椒麻鸡经过整改,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13、该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进行检验的检测报告,证明该公司的两袋留样已用于检测使用。
14、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的整改报告,证明其已经认识到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主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主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42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枃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