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148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14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04 16:48:09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148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148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148号
名称:昌吉州乾正良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98E58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拓东路82号(昌高区14丘23幢生产厂房)
案件来源及调查情况:
2025年9月1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昌吉州乾正良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棘全果浆(60ml/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4日)进行21项抽检,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超出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购买了36袋沙棘全果浆作为样品数量,向该公司付款108元。2025年10月20日,我局将收到的抽检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结果表明:昌吉州乾正良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棘全果(60ml/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4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抽检当日共生产沙棘全果浆436袋,抽检使用了36袋,剩余400袋,出厂价为*元/袋,货值金额为*元,自生产当日已将剩余400袋产品全部封存,无销售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昌吉州乾正良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材料入库单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2025年9月14日批次检验不合格沙棘全果浆的食品原材料及安全状况。
3、编号为No:2025B-J-SP12048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沙棘全果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4、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检查中当事人生产经营沙棘全果浆的生产过程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主观意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的流向;
6、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入库单,证明当事人生产2025年9月14日批次检验不合格沙棘全果浆的数量为436袋/60ml/袋。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沙棘全果浆400袋(60ml/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98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账户:10760693470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