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37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15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19 12:21:46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37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37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37号
名 称:昌吉市龙全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WQBA4J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园丰农贸一层蔬菜区417号摊位
经营者:罗**,联系电话:153****4589。
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昌吉市龙全蔬菜店送达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昌吉市龙全蔬菜店2025年10月2日销售的姜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XZJC250015-GFD899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日从**蔬菜销售店购进姜2件,一件9公斤装,单价*元,共支付*元,购进时提供了检验报告和供货小票,有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昌吉市龙全蔬菜店销售的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11公斤。截止案发,该店的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5元/公斤,该案涉案金额270元,获违法所得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昌吉市龙全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5年10月2日购进的姜;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姜的渠道、购进价格、数量和销售情况;
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姜经检验不合格;
6.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11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NO:XZJC250015-GFD8993);
7.编号为0012208的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存根)复印件1份、**蔬菜批发零售的购进清单复印件1份、**蔬菜销售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昌吉市龙全蔬菜店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记录并保存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等资料。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