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 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16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19 12:21:46 |
| 名 称 | 关于吊销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 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公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新疆 汽车 82 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关于吊销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
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公告
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
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连续2年未年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经营地址无法联系,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营业执照。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关于拟吊销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吊销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
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公告(加盖公章)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
3、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关于吊销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公告(图片版).jp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疆登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xls
吊销82家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