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市监当罚〔2025〕1212-1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0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1-07 11:44:58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市监当罚〔2025〕1212-1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当场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1212-1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当罚〔2025〕1212-1号
当事人:昌吉市那家小锅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GY0E1D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东方国际步行街187、18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你(单位) 使用的(复用餐具)筷子清洗消毒情况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昌吉市延安南路东方国际步行街绿洲路市场监管所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