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41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0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25 10:49:19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5〕41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41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10号
当事人:昌吉市汇嘉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2301MADUBLGY5F
住 址: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天山社区中山路133号
经营者:潘**
2025年1月5日,我局收到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汇嘉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昌吉汇嘉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5X-J-SP20638经抽样检验鸽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们对经营者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2日从新疆深**有限公司,进购鸽子一批,产业园于2025年11月18日批发配送至汇嘉时代昌吉购物中心超市在其店内销售,批发数量40只,进价为每公斤**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元,货值金额**元,销售金额**元。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抽检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6554543447的事实。
2、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进鸽子票据1份、入库票据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购进鸽子的来源、进货价、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执法人员提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5X-J-SP20638。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鸽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经我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查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鸽子(冷冻禽肉)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但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款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并要求继续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
2、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