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6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0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25 10:49:19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6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6号
当事人:昌吉市钱龙干果副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A1AX28U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亚中商城四大厅4-23号
经营者:钱**
2026年1月6日,本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5F1223028,在昌吉市钱龙干果副食品店抽检的酥白葡萄酒(标称生产者名称:新** 葡萄酒有限公司;规格型号:750ml/瓶,11.5%vol;生产日期:2025-05-08;保质期:五年)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T15037-2006《葡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6日,本局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6日对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亚中商城四大厅4-23号的昌吉市钱龙干果副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发现检验报告No:25F1223028中的生产日期为2025-05-08的酥白葡萄酒产品,当事人提供上述酥白葡萄酒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进票据,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经查,昌吉市钱龙干果副食品店所抽检的酥白葡萄酒是2025年8月16日从五**商行购进伊力特时,作为赠品赠送的样酒。五**商行共赠送两箱12瓶,其中抽检1箱共6瓶,剩余1箱未销售自己喝了。销售价格**元/瓶,货值金额**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钱龙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昌吉市钱龙干果副食品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现场已无不合格酥白葡萄酒的事实;
4、对昌吉市钱龙干果副食品店经营者钱龙龙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销售酥白葡萄酒的事实;
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酥白葡萄酒经检验不合格;
6、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2026年1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No:25F1223028);
7、提取编号为2120148的销货清单、五**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厂家新**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购进不合格酥白葡萄酒产品,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供货方和厂家资质以及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到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2.继续完善索证索票制度,记录并保存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等资料。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