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7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0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25 10:49:19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7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7号
名 称:昌吉市张锐永利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BMF1ND4K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路东侧园丰农贸市场一层403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张**
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昌吉市张锐永利蔬菜店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昌吉市张锐永利蔬菜店2025年12月23日销售的山药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5F1225115)。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昌吉市张锐永利蔬菜店于2025年12月16日从昌**蔬菜批发中心购进山药30.7公斤,单价6.5元,共支付199.5元,购进时提供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和供货小票,有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025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昌吉市张锐永利蔬菜店销售的山药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48公斤。截止到案发,当事人的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0元/公斤,该案涉案金额307元,获违法所得3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昌吉市张锐永利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5年12月16日购进的山药;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山药的渠道、购进价格、数量和销售情况;
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山药经检验不合格;
6、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12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No:25F1225115);
7、昌**蔬菜批发中心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编号为:NO:A0174327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 山药佮复印件1份、昌**蔬菜批发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销售的山药农药残留超标非经营环节所致,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到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昌吉市张锐永利蔬菜店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记录并保存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等资料。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