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14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3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26 13:30:09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1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14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14号
名称:昌吉市沙漠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53153422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南头工村三组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31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代用茶、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仅限生产场所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及调查情况:
经查明,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沙漠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生产日期:2025年10月07日、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两批次产品均为因亮蓝、柠檬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昌吉市沙漠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证照齐全,主营糖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制品及坚果制品,“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产品生产过程中只使用黑加仑葡萄干为原料,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生产第一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20袋,销售价为**元/袋,货值金额**元;第二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40袋,销售价为**元/袋,货值金额共计**元,两批次产品均已全部售出,案发后当事人召回39袋,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产品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编号为No:食专2025-12-0994、No:2025B-J-SP16201的检验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经检测含有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当中当事人生产经营“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主观意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的流向及违法所得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发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的数量及销售价值。
2026年2月2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明材料,且当事人主观上无故意,案发后能主动分析并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产品(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1日)31袋、“沙漠客-黑加仑葡萄干”产品(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07日)8袋;
2、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账号:10760693470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