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4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3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26 13:30:09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不罚〔2026〕4号
当事人:昌吉市金六鼎食品批发中心(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DL5MR259
经营场所: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水林社区商城路园丰农贸市场4、5、6号门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鲜蛋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蔬菜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美发饰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者:梁**
2025年12月26日,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昌吉市金六鼎食品批发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A2250913512112058C。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店店长做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昌吉市金六鼎食品批发中心,2025年1月6日,从佳** 副食便利店,购进1件吾司达司90g99%味精(每件规格为100袋),购进价为每件**元,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每袋**元,已销售** 袋,剩余的28袋已被厂家全部召回。货值金额** 元。上述吾司达司90g99%味精,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抽检味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A2250913512112058C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购进吾司达司90g99%味精的进货渠道、供应商经营资质以及购进价格与数量,销售数量与价格。
3、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4、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提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谷氨酸钠(味精)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购进吾司达司90g99%味精的来源、进货价、进货数量和进货质量,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A2250913512112058C。经抽样检验,吾司达司90g99%味精中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吾司达司90g99%味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做到索取证照和检验报告,并做好进货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确保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