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当罚〔2026〕04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4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26 13:30:08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当罚〔2026〕0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当场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04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当罚〔2026〕04号
当事人:昌吉市玺园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301MACPXXQ029
住所(住址):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五彩新城小区W2号门面(67区3丘21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海**
联系电话: 135****6503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妥林 ,执法证号: *****
执法人员:张风 ,执法证号:*****
你(单位)使用经抽检阴离子洗涤剂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五彩新城小区W2号门面(67区3丘21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