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20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4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3-09 10:45:38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20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20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6〕20号
当事人:昌吉爱维玛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J87323
住所(住址):昌吉市大西渠闽昌工业园(新疆金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内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赛**
身份证件号码:652301************
联系电话:139****3727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5年07月24日生产的“嘀莉嗒穆100%夏黑葡萄汁”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25F12190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苋菜红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00192g/kg。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0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有上述内容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检验结果与上述《检验报告》一致。
(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0日从杨**饮料有限公司购进葡萄汁原料一桶(220kg),于2025年07月24日在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闽昌工业园(新疆金**有限公司厂内101号)的生产场所生产“嘀莉嗒穆100%夏黑葡萄汁”630瓶(318ml/瓶),于当日进行出厂检验抽取10瓶为样品,5瓶为备样,共计15瓶,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抽取了8瓶(含备样),剩余的607瓶封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里的仓库。“嘀莉嗒穆100%夏黑葡萄汁”为当事人与委托商新疆概**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新产品,2025年07月24日生产的这一批次为样品,用于寄给合作方进行产品评估,未对外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原料留存了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当事人生产“嘀莉嗒穆100%夏黑葡萄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由委托商新疆概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葡萄汁原料由当事人自行购买,购进价格为**元/公斤,总购进价格为**元,加工费为*8元/箱,每箱15瓶,委托商未对当事人支付加工费,货值金额为**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
2.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5F1219033)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嘀莉嗒穆100%夏黑葡萄汁”的检验结论;
3.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均认可;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当事人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证明进行出厂检验时抽取的样品数量及出厂检验结果;
7.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品处置记录》(编号:JL-035)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
8.当事人购进“嘀莉嗒穆100%夏黑葡萄汁”原料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嘀莉嗒穆100%夏黑葡萄汁”原料的购进来源;
9.当事人与新疆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新疆概**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6年03月0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封存,未造成不良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取证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607瓶“嘀莉嗒穆100%夏黑葡萄汁”;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账号:107606934706)。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