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北南当罚〔2026〕4号
| 索 引 号 | CJS034/2026-00004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08 19:38:55 |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北南当罚〔2026〕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当场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北南当罚〔2026〕4号
当事人:昌吉市雅集轩芙蓉楼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EW1R8NXG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旁(54区1丘117栋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65422519770226**
联系电话:135**9574其他联系方式:0994-655**
执法人员:妥林,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李牧,执法证号:*****
你(单位)复用餐饮具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我局(地址:昌吉市石河子西路104号新区综合楼十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昌吉市人民政府。你(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十五日内内依法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