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CJS016/2018-00007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25 18:59:44 |
名 称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城市管理局 行政执法 抽查 事项 清单 | |
来 源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张东明
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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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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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城区容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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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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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规划方面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部门规章】《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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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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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11月30日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2001年9月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行驶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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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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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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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第七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性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2000年7月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部门规章】《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昌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函〔2010〕259号,2010年10月21日发布)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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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 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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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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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方面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昌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函〔2010〕259号,2010年10月21日发布) 一、同意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昌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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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 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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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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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方面的检查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昌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函〔2010〕259号,2010年10月21日发布)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对无照经营商贩处罚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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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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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行使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方面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昌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函〔2010〕259号,2010年10月21日发布)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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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 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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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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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方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方面的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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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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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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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为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测定、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1、对存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 2、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 3、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4、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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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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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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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昌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函〔2010〕259号,2010年10月21日发布) 3.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 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灰造成大气污染的; 6.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8.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 (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按照年度检查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1、对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2、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4、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方面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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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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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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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国家法律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100%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进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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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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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100%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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