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CJS016/2021-00016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8-05-04 13:57:27 |
名 称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实施方案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城市管理局 案件 集体讨论 实施方案 | |
来 源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为加强城管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提高我局全体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组织机构
组 长:张东明(党委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文杰(党委书记、副局长)
邢磊(执法大队大队长)
阿扎提(执法大队书记)
成员:丁彦虎、马权森、矫洁、王金柱、姚建辉、郑东升、曹明年、周晖亮、张勇。
案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丁彦虎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矫洁、杨雁、黎娜组成。
三、主要目的
该实施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求制定的、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性质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城管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四、主要工作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案情重大的案件。
(二)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
1.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以上;
2.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
(三)影响涉及面较广的案件;
(四)需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幅度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案件。
三、办案部门与案审部门有意见分歧需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需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五、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由法制科负责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六、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五)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二)案件经办人按照集体讨论的结果制作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讨论决定;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三)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