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索 引 号 | CJS003/2021-0000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3 11:14:50 |
名 称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 事项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1 | (昌市)应急罚[2021]9号 | 昌吉市华天宝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1年9月27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华天宝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侯某某无特种人员作业证(焊工证)进行焊接作业。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 昌吉市华天宝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 91652301595910897W | 张洪光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2021.10.9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2 | (昌市)应急罚[2021]10号 | 昌吉市金铭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有关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示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1年10月11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金铭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破碎机)上设置安全警示标示。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应当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项 | 昌吉市金铭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91652301MA78CA7H32 | 陈秀琴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 2021.10.28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3 | (昌市)应急罚[2021]11号 | 昌吉一通工贸有限公司大西渠轧花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1年10月1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一通工贸有限公司大西渠轧花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王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叉车证)驾驶叉车进行装卸作业。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 昌吉一通工贸有限公司大西渠轧花厂 | 91652300754588429L | 梅振有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2021.10.2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