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 索 引 号 | CJS026/2023-00001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4 19:09:10 |
| 名 称 | 昌吉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统计局 公开 实施办法 试行 | |
| 来 源 | 昌吉市统计局 |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昌吉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本机构在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督、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昌吉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抽查工作的专业科室为责任科室。
第五条 抽查事项为:对统计数据的核查和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
第六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依法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为昌吉市范围内的联网直报单位、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象等统计行政监管对象。
第八条随机抽查应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十条统计数据核查随机抽查对象、抽查时间由执法监督机构和专业科室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共同确定,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统计违法行为调查实行随到随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举报地区有代表性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方式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需进行备案。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责任科室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执法监督机构统一汇总各责任科室的检查报告,定期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十五条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由执法监督机构提供,定期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