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 1 |
(昌市)应急罚[2023]2号 |
昌吉市布勒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3年3月14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布勒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时发现多项安全生产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陈海翔 |
91652301693410175Y |
陈海翔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2023.3.28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 2 |
(昌市)应急罚[2023]3号 |
昌吉市万康豆制品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3年3月1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万康豆制品厂进行计划执法时发现多项安全生产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程团伟 |
92652301MA7N8U92XB |
程团伟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2023.3.30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 3 |
(昌市)应急罚[2023]5号 |
新疆天赋西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3年3月1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天赋西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时发现多项安全生产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许明波 |
91652301MA79K6MN1C |
许明波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2023.4.3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 4 |
(昌市)应急罚[2023]6号 |
昌吉市日昇粮油机械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3年4月1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日昇粮油机械厂进行计划执法时发现多项安全生产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张建科 |
91652301770379782A |
张建科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2023.4.2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 5 |
(昌市)应急罚[2023]7号 |
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设备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3年5月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业生产厂房里的打包机(小型)以及厂区内的打包机(大型)存在较大危险因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项 |
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
91652301399284040P |
马锋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2023.5.2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 6 |
(昌市)应急罚[2023]8号、(昌市)应急罚[2023]9号 |
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3年5月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检 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其电缆地埋工程的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景安平 |
91652301MA77K1Q03K |
景安平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对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景安平作出处人民币 2000 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5.2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 7 |
(昌市)应急罚[2023]10号 |
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3年6月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 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情况;未组织、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王高峰 |
91652300710774721C |
侯正军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王高峰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2023.6.1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 8 |
(昌市)应急罚[2023]11号 |
新疆金阳印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3年6月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金阳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 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缪军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缪军 |
91652301710895830P |
杨辰君 |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缪军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2023.6.1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652301 |
| 备注:空出文号为系统作废文号 |